大家好,我是权权,关于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以及超过申请时效的,查询受理单位相关的一些知识点可能大家还太了解,权权给大家总结了一些相关知识点,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间能否提起异议?
- 2、普通治安事件超过60日未做出处罚的会怎么解决?
- 3、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行政案件中,超过办案期限乃为办结,处理正确的是?
- 4、对于派出所已经受理的案件,超过期限不处理怎么办
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间能否提起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超过了期限一般就不可以提起异议。
如果能够提供执行中间有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执行期是可以中断的。也就是执行期从你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时起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拓展资料
法律对法院执行异议期限有以下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普通治安事件超过60日未做出处罚的会怎么解决?
超过期限还能否做出处罚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这是一个复杂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的理论问题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渊源即包含行政处罚法,又包含刑事诉讼法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从刑事诉讼法的监督来分析,程序超期并不会导致取得的证据(口供)作废,也不会导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被确认为无罪的后果;但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程序的违法,将导致处罚决定的无效,而超期这个事实如果认定是程序违法,它将是一个无法补正的事实,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就此案件再也无法做出不违反程序的处罚决定。
这是有判例的。
目前公安部认为治安案件超过办案期限可以继续办理,并可以做出处罚决定。这个立场可以从公安部《公安机关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看出。条文内容附后。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明确的结论是:询问笔录依法取得的,不会作废;按照规定,超过期限应当继续调查取证;超过办案期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实务和理论中存有极大争议。
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行政案件中,超过办案期限乃为办结,处理正确的是?
某派出所在办理一起行政案件中,超过办案期限乃为办结,处理正确的是继续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拓展资料:
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派出所已经受理的案件,超过期限不处理怎么办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
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超过申请时效的,查询受理单位、但在办理程序中超过了期限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